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63號
SLDV,105,司促,2463,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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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福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木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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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