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關兆宏
呂淑萍
被 告 奇威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博文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分別於105 年3 月1 日、同年 2 月24日送達原告關兆宏、呂淑萍,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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