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64號
SLDV,104,重訴,364,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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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廖吳金月
      廖秀婧 
      廖秀綢 
      廖秀美 
      廖運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   告 潘秀換 
      林慧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君達律師
      詹順貴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景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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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