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4號
SLDV,104,訴,54,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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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吳三福 
訴訟代理人 張素玉 
被   告 林茂興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提出下列資料或說明,並附具繕本:①所稱被告另借名辦理信用貸款,原告銀行帳戶因此遭銀行扣款之相關資料。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88508 號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拍賣資料(含拍定價額、分配表等),及說明該強制執行事件案由為何是拍賣抵押物?是否向華泰銀行辦理新臺幣400 萬元貸款時併同設定之抵押。③陳明382 萬元之請求項目是否為辦理貸款之負債及被告之承諾書?如是,主張各項目之金額為何?得請求被告直接給付原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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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