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8號
SLDV,104,訴,478,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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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朱紘慶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被   告 陳鵬雄 
      陳美燕 
      陳美華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士中 
      陳美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伶 
被   告 陳世雄 
      黃陳美鳳
      陳秀  
      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13日上午11時 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說明所主張之分管契約、425 之1 之具體當事人(姓 名)為何人?發生權利之時間點為何時?又為何於被告陳鵬 雄等人遭執行拍賣時均未說明占有權源,而未併同拍賣之原 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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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