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朱紘慶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被 告 陳鵬雄
陳美燕
陳美華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士中
陳美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伶
被 告 陳世雄
黃陳美鳳
陳秀
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13日上午11時 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說明所主張之分管契約、425 之1 之具體當事人(姓 名)為何人?發生權利之時間點為何時?又為何於被告陳鵬 雄等人遭執行拍賣時均未說明占有權源,而未併同拍賣之原 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