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37號
SLDV,104,補,1237,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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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賈碩頎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叁拾元,請於收受本
  裁定5 日內補繳。
二、被告公司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解散,請於收受本裁定3
  週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清算人姓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補正如上,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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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