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債 務 人 柯虹儀即柯虹如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4 年12月至105 年2 月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或薪資轉帳證明。
2.提出債務人目前每月勞、健保繳納金額若干之證明文件(如從 上開薪資單可知悉,即無須重複提出)。
3.提出未成年子女父親潘志宏、林翰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4.說明債務人國宅轉租之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
5.說明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扣薪案件繫屬?如有,其執行法院名 稱及案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