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
原 告 林子朋
原 告 林孟弘
之承受訴訟人
林立婕
林宸瑋
吳宛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陳坤松
陳坤棕
林坤榕
林志達
林承翔
林美君
林沛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琦豐
被 告 石承諺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被 告 石美琦
陳林玲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林孟弘之承受訴訟人吳宛榛、林立婕、林宸瑋,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林孟弘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死亡,依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後,原告林孟弘之繼承人吳宛榛、林立婕、林宸 瑋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參。是 以林孟弘之上開繼承人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就原告林孟弘 之訴訟部分,即應由上開繼承人等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