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曾振興
曾麗玲
曾麗專
曾麗貞
曾陽亮
曾麗華
被 上訴人 張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