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10號
SLDV,103,重勞訴,10,2016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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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宇琦 
被 上訴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至復職日
止薪資,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上訴聲明第三項後段請求被上訴人自103年7月1日起至復職日
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月薪新臺幣(下同)66,000元部分,屬因定期
給付涉訟,而上訴人為67年11月16日出生,自103年7月1日起算
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29年,應以10年計算,
是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後段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
2萬元(計算式:月薪66,000元×12月×10年=792萬元)。又上
訴人上訴聲明第三項前段係就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任職期間延
長工時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例假日工資及103
年短付薪資等合計共4,265,175元部分聲明上訴,是上訴聲明第
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65,175元。依前開說明,二者應合併
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貳佰壹拾捌萬伍仟壹佰
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再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工資
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捌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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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