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13號
SLDV,103,訴,1613,2016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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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高清容 
被上訴 人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下同)4 萬
0,337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按公司股東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
  產權之範圍,故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
  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165 萬元,以計算其裁判
  費(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0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77
  年12月20日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作成之被告
  公司解散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股東臨時會作
  成之被告公司解散決議無效,核上訴人就先位聲明與備位聲
  明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相同,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而視為165 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
  335 元,而本件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35 元;
三、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
  如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所示。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
  165 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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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