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2號原 告 趙潔慧 訴訟代理人 林福源 施嘉鎮律師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 告 張明超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蘇嘉瑞律師 沈元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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