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12號
SLDV,102,醫,12,2016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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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趙潔慧 
訴訟代理人 林福源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   告 張明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蘇嘉瑞律師
      沈元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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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