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5年度,7號
SLDM,105,附民緝,7,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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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簡連金
      陳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夏 青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玉光 律師
被   告 熊慶田 原住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舊街二路101 巷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105 年度重訴緝字第3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熊慶田被訴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因被告業已死 亡,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重訴緝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 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等之訴就被告熊慶田部分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等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等對被告熊坤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 熊坤明被訴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另由本院以一0五年度重 訴緝字第二號案件審理中,是原告等對被告熊坤明所提起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附帶民 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之規定,須待上開刑事案件 審結時同時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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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