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榮泉
被 告 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九一巷二八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二四巷一弄十四號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九一巷二八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約定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為履行地,並合意以履行地之管轄法院即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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