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47號
SLDV,89,重訴,547,2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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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榮泉
  被   告  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九一巷二八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二四巷一弄十四號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九一巷二八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約定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為履行地,並合意以履行地之管轄法院即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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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