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55號
SLDM,105,聲,455,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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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建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建緯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 月14日以 104 年度偵字第6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揭案件中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1 包(驗餘淨重0.4006公克)經檢 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 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 有司法院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5 年1 月14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6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惟為 警查扣之綠色種子1 包,經送鑑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成分(淨重0.6650公克,共取樣0.2644公克,驗餘淨 重0.4006公克)乙情,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4 年2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 可佐(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895號卷 第12頁),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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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