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08號
SLDM,105,聲,408,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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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雨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雨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雨杉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 年5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9 年10月,於98年12月4 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雨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5 月31日以 99年度聲字第71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於99年 6 月17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又受刑人於98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5 年3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9 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7 月8 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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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