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88號
SLDM,105,聲,388,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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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美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戒毒偵
字第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七五四公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八年度保管字第00九四七號)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美意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民國98年2 月4 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 ○○街0 段00號永樂市場2 樓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 第1 級毒品海洛因。嗣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海 洛因1 小包(驗餘淨重0.0754公克)、注射針頭1 支,經採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被告經依本院98年度 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172 號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自103 年9 月2 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聲請書誤載為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 所),嗣經該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為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於104 年7 月8 日(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9 月1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獲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小包(驗餘淨重0.0754公克),經送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該中心98年2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 定書1 份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 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聲請意旨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1 項之規定),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 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熊美意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於103 年7 月22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 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104 年 7 月8 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103 年度毒 聲字第172 號裁定、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白色粉塊1 袋【毛重0.2760公克(含1 袋)、淨重: 0.076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驗餘淨重:0.0754公克】 ,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GC/MS )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 中心98年2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 卷可憑(98年度毒偵字第315 號卷第63頁),足認前開扣案 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不得持有而屬違 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 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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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