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 及103 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及3 月。於103 年8 月 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曾: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4 月及1 年6 月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度基簡字第672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度基簡字第841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 月確定;④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度基簡字第9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所示共5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 定;⑤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湖 簡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前開①、② 、③、④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8 月16 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1月15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5 年9 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 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 5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假釋文 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