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美國豪記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徐頌雅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街六十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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