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4號
SLDM,105,審易,34,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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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13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明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犯意,於民國104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臺北市 ○○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西門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 便,徒手竊取貨架上之行動電源1 個,得手後將電源藏放在 褲袋內,未結帳即行離去,嗣因店長羅尹君目睹上情,隨即 追出攔下被告,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 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茲查,被告黃明典業於民國105 年2 月8 日死亡,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報表1 份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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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