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韋德
選任辯護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
第7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韋德因細故對電視媒體所製作之新聞 節目內容有所不滿,而陸續寄發電子郵件至「TVBS無線電視 臺」所屬之告訴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公司) 表達不滿後(所涉恐嚇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 5 月6 日10時6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之 「TVBS無線電視臺」大廳,接續以徒手將總機桌上之電話機 砸向地面,持其所有之紅色噴漆噴灑上開大廳內之觸控螢幕 、液晶電視之方式,致令上開電話機遭砸毀及觸控螢幕、液 晶電視遭噴漆導致操作失靈而不堪用,嗣現場保全人員郭伯 庄見狀報警,經警到場扣得上開噴漆1 罐及被告呂韋德所攜 帶之立燈組合燈架、美工刀、剪刀、打火機等物,而查獲上 情。因認被告呂韋德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聯意公司告訴被告呂韋德毀損罪部分,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呂韋德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 經雙方於105 年3 月15日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聯意公司於 105 年3 月15日以書狀撤回告訴(於105 年3 月18日送達於 本院),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聯意公司出具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47頁)。是依照上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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