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63號
SLDM,105,審交易,63,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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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萬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4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萬金為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04 年8 月30 日16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營業小客車,沿臺北 市士林區文林路由南往北至小北街路口左轉時,本應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 行車先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 貿然左轉,適曾建清騎乘車牌號碼00-00 大型重型機車,自 對向車道至該處,煞避不及而碰撞,曾建清人車倒地,受有 右胸壁挫傷、右手肘磨損或擦傷及挫傷、右膝挫傷及磨損傷 ,因認黃萬金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曾建清提告黃萬金,公訴意旨認黃萬 金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曾建清撤回告訴,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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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