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AO BA TRONG(中文譯名:陶伯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12月
28日104年度訴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8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DAO BA TRONG(中文譯名:陶伯重)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DAO BA TRONG(中文譯名:陶伯重)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判處罪刑,並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收受判決在案,有本院送 達證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寄存送達簽 收簿影本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05年2月 5 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勤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