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658號
SLDM,104,審訴,658,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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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穎創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曾陳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568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辯護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陳益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食品不得販賣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穎創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曾陳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6 樓之3 之穎 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穎創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該 公司生產之食品製造業務,明知穎創公司所使用之食品添加 物「硬酯酸鎂」、「滑石粉」未領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明,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之添加物 ,竟基於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民國 102 年6 月25日起至103 年11月24日止之時間,將「硬酯酸 鎂」、「滑石粉」添加入穎創公司所生產之附表所示食品, 並陸續經由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軒公司)出賣, 嗣於103 年11月26日、同年月27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 前往上址穎創公司查廠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穎創公司、曾陳益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曾陳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 判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士檢偵查卷第12至14、39至40、44 至46頁,本院卷第100頁背面、第102頁背面)。(二)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領/ 退料單、領投料紀錄表共67紙 、生產管制紀錄表等資料(見新北檢偵查卷第19頁背面至 47頁背面、49至56頁背面、90頁背面至92頁)。(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7日)、抽驗物品報告單、扣留物品清單等 資料及扣留之瀚仕- 草本酵素膠囊500mg (共52.1公斤) 、硬酯酸鎂2 包(共20公斤)等物(見新北檢偵查卷第2 至8、10頁背面至11頁背面、48頁正背面)。(四)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出退明細表、委託製造協議書、買 賣契約書等資料(見新北檢偵查卷第57至85、95頁正背面 )。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集合犯(本件成立集合犯之理由,詳下述)為實質上一 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 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倘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 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 ,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曾陳益販賣非經許可添加食品添加物之犯行,係 自102 年6 月25日起至103 年11月24日止,而103 年2 月



5 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公布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不僅提高第49條第1 項法定刑之刑度,並增訂第49條之 1 犯罪所得財物沒收之規定,然本件之行為終了日為103 年11月24日,已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實施期間,無 新舊法比較適用,應逕依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論處。雖被告行為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49條第1 項於103 年12月10日再經立法院修正,區分 情節輕微與否,若非情節輕微,最高刑度提高為有期徒刑 7 年,惟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103 年2 月 5 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論處之(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之部分,因未涉及本件應 適用之法條,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第 49條第1 項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食品不得販賣添加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又被告穎創公司之代 表人即被告曾陳益因執行業務於食品內添加未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罪,被告穎創公司應依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
2、又被告製造、包裝、運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 物之硬酯酸鎂、滑石粉,為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第1 項第10款食品不得販賣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添加物行為之前階段行為,爰不另論罪。
3、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 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自102 年 6 月25日起至103 年11月24日止,先後多次販賣非經許可 添加食品添加物硬酯酸鎂、滑石粉於附表所示食品之犯行 ,應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曾陳益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佐,足徵素行良善,然其從事如附表 所示保健食品之製造及販賣,身為製造及販賣業者,原應 遵守食品添加物相關之法令規範,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及健康,竟為使出貨之保健食品潤滑效果較佳,而將該保 健食品以添加硬酯酸鎂、滑石粉等之非經許可添加食品添 加物後再予以出售,所為影響之範圍、人數非微,惟考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時間、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穎創 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緩刑附捐款條件:被告曾陳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再者 ,對被告施以上開主文所示之短期自由刑,倘被告因故無 法易服社會勞動,則入監執行將有可能產生諸多流弊:對 於初犯者,若任意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其喪失對拘禁之 恐懼,減弱其自尊心;又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 將受到重大損失,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再者犯罪者被釋 放時,社會復歸時往往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其再犯之 原因;且執行機構設施、人力有限,難以對受刑人全面達 到教化之效果,若輕易對本案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 其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亦即本性善良者, 若僅係偶然犯罪,即受到短期自由刑之拘禁,則成為毫無 變通地均送到龍蛇雜處之監所服刑,反而會使其學習犯罪 不良習性及其他犯罪技巧,使該偶然犯罪或過失犯罪者下 次再犯罪。因此似此短期自由刑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 ,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提高 ,社會將付出更大成本,故本院同時基於以上短期自由刑 缺失之考量,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以觀後效,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 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亦應 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 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並按被告涉案情節之輕 重,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 以勵自新。若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 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1、按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



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是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 留之如附表所示未經許可添加食品添加物硬酯酸鎂、滑石 粉之相關膠囊、綻劑,然均為被告曾陳益所有,為犯本件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得之物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4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另同時為新北 市政府衛生局所扣留之硬脂酸鎂2 包,共20公斤,業據被 告自承為其所有用以添加入食品作為潤滑劑使用,且其確 實未取得食品添加物之許可,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2、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49 條之1 ,規定「(第1 項)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 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第2 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 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103 年 12月10日該條規定再經修正公布,規定:「(第1 項)犯 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 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 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第2 項)為保全 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 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5 項)檢察官 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 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考其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犯罪者保有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 參考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而增訂上開第1 項規定,以 澈底剝奪其犯罪所得;並為防止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 匿或移轉犯罪所得以逃避查扣,故增訂上開第2 項規定, 俾利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追徵;又為避免沒收、追徵、 抵償之範圍標準不一,造成實務認定歧異之結果,復授權 行政院訂定客觀之推估計價辦法。是103 年2 月5 日修正 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沒收之標的,從傳統有體財 物,擴張及於無體財產上利益,且縱未扣案,亦得透過追 徵、抵償之機制,俾達到剝奪犯罪利得,降低犯罪誘因之 目的,而103 年12月10日再經修正,擴張及於未受刑事追 訴之第三人不法利得之取回,由法條中「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更屬實務見解定義之「絕對義務沒



收」,且認有防衛社會之功能,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由 此以觀,鑑於不法利得取回機制未臻完善,為遏止食安事 件一再發生,立法者已將不法所得之取回及於未受刑事追 訴之第三人,可見「沒收犯罪所得已非刑罰,並非從刑」 ,並無適用過往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而係類似德國刑 法不當得利返還之衡平措施(見立法院公報第103 卷第76 期院會紀錄第85頁)。
3、上開「不當得利返還之衡平措施」應係補刑罰之不足,藉 由澈底剝奪所得財物,杜絕無良商人謀取不法利益,由釜 底抽薪之方式遏止食安惡害,以此達預防犯罪之效。準此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現已採義務沒收主義, 法院並無裁量權限,且應發還或沒收、追徵、抵償之犯罪 所得,並不以扣押者為限。復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沒收販毒所得歷來實務見解,販賣所得之對價, 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亦應作相同解釋,以貫徹政府維護食品安 全之決心。本件並未扣得被告曾陳益自102 年6 月25日起 至103 年11月24日止販賣未經許可添加食品添加物硬酯酸 鎂、滑石粉之如附表所示保健食品之銷貨單據,茲依被告 供述,穎創公司所生產附表之保健食品後,陸續經由穎軒 公司銷售,其銷售金額達89萬4,213 元,有穎創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出退明細表統計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4頁 ),是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49條之1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第49條第1 項、第5 項、第4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1 項、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民國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 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民國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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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產品名稱 │ 領料日期 │無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明│數量 │單位│ 出處 │
│ │ │ │之原料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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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瀚仕-草本酵素膠囊 │103年11月24日 │滑石粉 │9500 │顆 │新北檢偵查卷│
│ │500mg │ │ │ │ │第12頁項次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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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S-逆轉醇500mg │102年12月31日 │滑石粉 │8580 │顆 │新北檢偵查卷│
│ │ │ │ │ │ │第12頁背面項│
│ │ │ │ │ │ │次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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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機鉻膠囊500mg │103年2月7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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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淨潤活顏口嚼錠 │102年8月14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6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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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宜諠-樟芝膠囊500mg│102年9月10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376 │排 │新北檢偵查卷│
│ │ │ │ │ │ │第12頁背面項│
│ │ │ │ │ │ │次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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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麗-青春元素-F3g │103年5月5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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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德威-眼睛膠囊250mg│103年3月11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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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米轉藍三角膜衣錠 │--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5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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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晨曦-B-TOP挺立美膠│102年7月22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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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益倍速溶纖維錠 │103年3月4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734 │顆 │新北檢偵查卷│
│ │1000mg(圓型) │ │ │ │ │第12頁項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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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極速纖草本膠囊 │103年9月30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9000 │顆 │新北檢偵查卷│
│ │500mg │ │ │ │ │第12頁項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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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極速纖草本膠囊 │103年4月28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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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草本藍藻錠△600 mg│103年4月7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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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草本藍藻錠△600 mg│103年6月30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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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草本藍藻錠△600 mg│103年11月19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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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瑪維他-魔孅效膠 │103年3月3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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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瑪維他-魔孅效膠 │103年3月3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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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瑪維他-魔孅效膠 │103年4月9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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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馜先塑膠囊500mg │103年4月25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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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馜先塑膠囊500mg │103年1月20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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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寶麗婦倍素膠囊 │103年5月21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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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寶麗婦倍素膠囊 │--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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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甲殼美(CHITOMIX)膠│102年7月17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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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甲殼美(CHITOMIX)膠│--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45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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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甲殼美(CHITOMIX)膠│103年10月27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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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逆轉醇膠囊500mg │102年12月31日 │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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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逆轉醇500mg │102年8月13日 │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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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逆轉醇膠囊500mg │103年6月12日 │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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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逆轉醇膠囊500mg │103年10月28日 │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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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可體新代錠1000mg │103年9月4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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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可體新代錠1000mg │103年9月2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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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可體新代錠1000mg │103年3月3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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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美那寧230mg │103年10月3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34. │蔓越莓膠囊500mg │102年7月9日 │硬酯酸鎂 │ │ │ │
├──┼─────────┼───────┼──────────┼───┼──┼──────┤
│35. │蔓越莓膠囊500mg │103年1月20日 │硬酯酸鎂 │ │ │ │
├──┼─────────┼───────┼──────────┼───┼──┼──────┤
│36. │蔓越莓膠囊500mg │103年8月28日 │硬酯酸鎂 │ │ │ │
├──┼─────────┼───────┼──────────┼───┼──┼──────┤
│37. │雪顏錠400mg │--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38. │雪顏錠400mg │103年7月21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39. │雪顏錠400mg │--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0. │NS-雪顏錠400mg │102年6月25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1. │鉻元素膠囊-300mg │-- │硬酯酸鎂 │ │ │ │
├──┼─────────┼───────┼──────────┼───┼──┼──────┤
│42. │鉻元素膠囊-300mg │-- │硬酯酸鎂 │ │ │ │
├──┼─────────┼───────┼──────────┼───┼──┼──────┤
│43. │曖明膠囊250mg │103年4月3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4. │曖明膠囊250mg │103年4月21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5. │奇酵酚素膠囊500mg │103年1月8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6. │固夢寧膠囊350mg │103年1月6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7. │NS-樂維命錠1000mg │103年9月18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48. │晨曦-可體美膠囊 │103年7月7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00mg │ │ │ │ │ │
├──┼─────────┼───────┼──────────┼───┼──┼──────┤
│49. │蔓越莓粉3g │103年8月20日 │硬酯酸鎂 │ │ │ │
├──┼─────────┼───────┼──────────┼───┼──┼──────┤
│50. │OPC3葡萄子膠囊 │103年6月5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00mg │ │ │ │ │ │
├──┼─────────┼───────┼──────────┼───┼──┼──────┤
│51. │米轉美錠(藍)450mg │103年7月9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2. │法瑪維他-維力沛錠 │103年7月15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1000mg │ │ │ │ │ │
├──┼─────────┼───────┼──────────┼───┼──┼──────┤
│53. │NS-愛明膠囊250mg │103年10月30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4. │益倍速溶纖維錠 │102年12月2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100mg(橢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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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超速纖膠囊500mg │-- │硬酯酸鎂 │ │ │ │
├──┼─────────┼───────┼──────────┼───┼──┼──────┤
│56. │蔓越莓膠囊500mg │103年5月26日 │硬酯酸鎂 │ │ │ │
├──┼─────────┼───────┼──────────┼───┼──┼──────┤
│57. │極體塑(三效)膠囊 │-- │硬酯酸鎂 │ │ │ │
│ │250mg │ │ │ │ │ │
├──┼─────────┼───────┼──────────┼───┼──┼──────┤
│58. │換新好菌500mg │102年7月16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59. │NS-雪顏錠400mg │102年12月27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60. │甲殼美(CHITOMIX)膠│103年2月6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
│61. │甲殼美(CHITOMIX)膠│103年5月21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囊500mg │ │ │ │ │ │
├──┼─────────┼───────┼──────────┼───┼──┼──────┤
│62. │蔓越莓膠囊500mg │102年10月23日 │硬酯酸鎂 │ │ │ │
├──┼─────────┼───────┼──────────┼───┼──┼──────┤
│63. │可體新代錠1000mg │102年9月25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64. │蔓越莓膠囊500mg │-- │硬酯酸鎂 │ │ │ │
├──┼─────────┼───────┼──────────┼───┼──┼──────┤




│65. │奇酵酚素膠囊500mg │103年1月14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66. │NS-愛明膠囊250mg │102年9月9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
│67. │固夢寧膠囊350mg │102年11月22日 │硬酯酸鎂、滑石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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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創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