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1291號
SLDM,104,審簡,1291,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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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仲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1203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
4 年度審易字第2426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杜仲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瓶(驗餘淨重零點叁玖捌壹公克)及金屬煙斗壹支(內沾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四氫大麻酚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部分應予更正、補充外,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至第10行所載之「殘有大麻成分 之金屬菸斗1 支」應更正為「金屬煙斗1 支(內沾第二級毒 品大麻主成分四氫大麻酚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杜仲凱於本院民國(下同)104 年12月 14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按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核被告杜仲凱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既知大麻係第二級毒品,屬違 禁物而不得擅自持有,竟仍為供己施用而向他人購入持有之 ,行為可訾,惟念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為國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父母雙亡、現以貨運為業,月薪約新 臺幣3 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大麻1 瓶(驗餘淨重0.3981公克)及金屬煙斗1 支( 內沾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四氫大麻酚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均據被告供明為其所有並為本件犯行持有之物等語明確, 復經警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中心104 年6 月 9 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又 金屬煙斗既沾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即難以析離,應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故上開扣案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第1 項、第 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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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