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7號
KLDV,105,訴,117,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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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劉辰旦
被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梅英
被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 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 裁定確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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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