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2號
KLDV,105,補,52,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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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劉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慶豐郭麗卿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於
民國104年12月29日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業經原告具狀減縮為50萬元,則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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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