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5號
KLDV,105,補,175,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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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被   告 蔡欣霓即史威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494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600,5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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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