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號
再審原告 傅薏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二萬九千六百零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