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5號
KLDV,105,補,165,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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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號
再審原告  傅薏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二萬九千六百零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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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