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8號
KLDV,105,補,158,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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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蘇克剛
被   告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
萬零二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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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