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蘇克剛
被 告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
萬零二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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