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王昱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美紅、陳永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劉美紅、陳永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