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4號
KLDV,105,消債更,14,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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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睿煬
代 理 人 趙興偉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或 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 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 著有規定。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 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於路邊攤販賣物品 每月收入新臺幣3萬2,000元,請說明有無扣除成本?每日收



入為何?每月擺攤幾日?並請提出現任職舒可泰公司之在職 證明及每月入薪紀錄或薪資單。
二、聲請人父親是否與聲請人全家同財共居於基隆市○○區○○ 路○○○巷○○弄○○號3樓(其戶籍係設在基隆市○○區 ○○○街○○○號)?請提出每月給付父親沈文龍房租5,00 0元之證明(如父親沈文龍出具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及配偶、3名子女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 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四、提出聲請人配偶及3名子女近2年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 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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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