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家非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海泉
相 對 人 陳美思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 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 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養女之戶籍地址,位於臺南市○區○○路 000號,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本院 職權查健保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宣告終止收養 事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離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