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利安
訴訟代理人 詹鎮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興、陳巧珍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6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9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9,98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法官 鄭培麗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