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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5年度,173號
KLDV,105,基簡,173,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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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王昱順
送達代收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劉美紅
      陳永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元,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2月24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0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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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