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460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慕容、孫芙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鄧慕容、孫芙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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