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30號
KLDV,105,基小,30,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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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陳嬌容  原住新北市○○區○○○街00號
      簡政義  原住新北市○○區○○○街00號
      簡祚齊  原住新北市○○區○○○街00號
      簡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偉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陳嬌容簡政義簡祚齊簡嘉貞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元,餘由被告陳嬌容簡政義簡祚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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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