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92號
KLDV,105,司繼,92,201603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鄧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鄧玉禎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 繼承人林守正林湘婷於繼承開始時尚存且未拋棄繼承,而 聲請人鄧平為被繼承人鄧玉禎之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此有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 稽。被繼承人鄧玉禎既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繼承人即被繼承 人之子女林守正林湘婷,且其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 承權,則聲請人鄧平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鄧平為陳 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