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5年度,33號
KLDV,105,司簡調,33,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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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紛芳楊詩妤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詩妤應就基隆市○○區○○段000地 號、5359建號,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30日以買賣原因所為 債權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王紛芳名下所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其實體法上權利,經本院於10 5年2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後,僅函復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聲請調解,故無實體法上權利,然既無實體法上權利 為基礎,何以強令相對人配合並達成調解,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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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