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戴士強
債 務 人 林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零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部份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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