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97號
KLDV,105,司促,1797,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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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品文
      王欽錫
      楊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欽錫楊品文楊春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捌萬玖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品文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王欽錫
    楊春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3,705元,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債權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
    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品文自民國104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債務,迄今尚欠189,3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王欽錫楊春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欽錫、楊│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9380│品文、楊春│0月01日起  │2月21日止  │七六     │
│  │元  │滿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2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欽錫、楊│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9380│品文、楊春│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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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