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智皓
張勇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智皓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張勇光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103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4年8月1日
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
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
本金新臺幣143,45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
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勇光、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43,45│智皓 │7月01日起 │ │ │
│ │3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勇光、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3,45│智皓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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