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70號
KLDV,105,司促,1470,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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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謝英壽
債 務 人 林桂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捌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月付金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
  拾玖元乘以年息百分之九‧九七乘以逾期天數除以三百六十
  乘以一‧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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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