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66號
KLDV,105,司促,1366,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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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詣鑫
債 務 人 鄭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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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