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曾國烈
定代理人 17號
債 務 人 曾金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金秀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2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99期並於民國111年11
月1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12月12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96,895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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