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易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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