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林銘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胡奕弘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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