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號
KLDV,104,重訴,3,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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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銘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胡奕弘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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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