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納骨塔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2號
KLDV,104,訴,62,201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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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張樹林
      林蘭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航
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六十二號請求
給付納骨塔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百七十六萬元,故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八萬七千零三十六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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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