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 告 林基源 陳雅菁被 告 鄭燦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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