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抗 告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相 對 人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繳,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 105年3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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